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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暂存不能超过一年?不一定

发布时间:2022-12-03 点击数:421

关于危废产生单位的危废贮存时限问题的咨询


问题:我司仅在设备保养期间产生危险废物,经咨询设备工程师,约1年维护一次,每次产生废机油量大约0.3吨。咨询几家危废经营单位后,均是以1吨作为起算价进行算费的,且每次清运均需要派专车进行运输,光运输费用就要好几千块,造成资源与金钱的极大浪费。经查询《固废法》,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的条例是针对危废处置经营单位。请问危废产生单位的贮存年限,是否有相关依据?是否可以妥善贮存两三年再一并清运,有利于节省成本?

答复:《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临时贮存的,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置。鉴此,你司危险废物贮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确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影响的,应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严格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措施。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淮南弘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延长现存危废贮存期限的函

淮南弘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要求,结合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意见,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收集的危险废物(工业废盐,900-013-11)1062吨延期贮存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应加快处置进度,确保延期贮存的危险废物在期限内消耗完毕。延期贮存期间,超期贮存危险废物应单独分区存放。要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标识,加强危废暂存库防渗措施的排查与管理,确保防渗措施稳妥可靠;指派专人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标准、规范化管理及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好污染防治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防范环境风险。

三、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大通区分局负责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大通区分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省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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